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57號聲請人 陳麗娟 (即 陳邱金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遺失正確之證券種類(「股票」或「受益憑證」?)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割協議書之持有基金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基金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受益憑證分割協議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