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龍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