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龍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青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