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0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良政被告林頴聖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一○三年度易字第二○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良政及林頴聖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裁定准許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嗣於104年4月30日裁定撤銷上開認罪協商程序,並駁回檢察官所為認罪協商之聲請。因上開認罪協商程序係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惟104年4月30日僅由受命法官裁定撤銷認罪協商程序,故依法撤銷本院104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易字第2030號裁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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