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張陳玉奎
王錦滿 王清 王清通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楊明山
周惠翼 蔡文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蓓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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