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9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楊騏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楊騏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楊騏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係原住民、並為中低收入戶,無視於政府禁令及往來公眾之交通安全,飲用威士忌酒後仍騎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查獲時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6毫克,為標準值之3倍,初犯酒後駕車案件並患有憂鬱症、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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