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6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複代理人 吳筱琳 被告 蔣明潔
徐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83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