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地)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判處抗告人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抗告人不服,向貴院提起上訴,經貴院駁回,抗告人就「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保安處分不服,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所謂抗告乃有抗告權人,不服原審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救濟方法。查,本件原審就抗告人之保安處分(即「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係於「判決」內與科刑並為諭知,自非「裁定」;又本件係屬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自無當事人「應為上訴行為,而誤提抗告」而所衍生法院應探求其真意之問題,是本件抗告人就保安處分提起抗告,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