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福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廖孟意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森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34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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