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234號
原   告  吳璧任
被   告 NABOYEMERCYGRACEBUTI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
上海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時,不慎匯款新臺幣(下同)88,000元
至被告所開立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
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業經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勞動部函文、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對帳單、上海銀行函
文等件為證,並有內政部移民署109年8月7日移署資字第1090
078965號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人居停留資料及上海銀行客戶
基本資料等件佐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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