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7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陳彧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