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孟翰 債務人 高志誠 (兼 高清風 之繼承人)
高珮雯 (即高清風之繼承人) 高珮柔 (即高清風之繼承人) 高芷嫻 (即高清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志誠、高珮雯、高珮柔、高芷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清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95,443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4%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高志誠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高志誠、高珮雯、高珮柔、高芷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清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高志誠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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