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馮朝興 相對人 楊三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楊銀謨蔡桞盛 為擔保其二人與第三人 洪王麗香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9月26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桞盛因積欠聲請人之7,000,000元債務未依約清償,經本院核發88年度促字第41265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後經本院93年度執字第8365號、99年度司執字第702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後,聲請人僅受償執行費及部分利息合計568,025元。又第三人蔡桞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第三人楊銀謨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雖分別於81年7月22日及81年7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依法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93年度執字第8365號債權憑證、放款放出撥貸/合併貸放登錄單、放款往來交明細表、借據、申請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楊銀謨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第三人 蔡桞盛業 於101年12月17日死亡,無法通知)。第三人楊銀謨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則具狀陳稱:本件抵押債權之時效業已消滅,且其未承受該筆債務,又本件情形是否符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事由,仍待辨明,另聲請人就已確定之債權拖延至今始行使權利,致相對人坐失向不動產出賣人及土地登記代理人請求賠償之時效,聲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借據及執行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債權憑證上已註記聲請人曾對第三人蔡桞盛執行未全額獲償,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而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已如前述,與抵押物受讓人是否承認抵押債權無關;至於抵押債權時效是否完成,以及聲請人抵押權之行使之有無侵害相對人之權利,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668-6│建│83.8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5│臺南市下營區│臺南市下│3層樓房│49│47│47│14│平│鋼筋│11│平│全│││1│仁里里下營87│營區營正│鋼筋混凝│.0│.2│.2│3.│方│混凝│.5│方│││││之32號│段668-6│土造│1│1│1│43│公│土造│4│公││││││地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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