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自字第92號自訴人 鄭凱妮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中國 鄭成功 子孫飛虎 將軍之妻女等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自訴人鄭凱妮對被告中國鄭成功子孫飛虎將軍之妻女等人提起之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101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惟自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1年10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存卷足參,依上揭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