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告 林余秀 訴訟代理人 林中華 被告 余瑞芬 被告 余慶秋 被告 蕭慶元 被告 蕭碧花 被告 蕭慶祥 被告 許余千惠 被告 余霞 被告 余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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