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淑珍 被告 林清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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