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昆憲 即泰珖鑄造廠債務人 李次郎 債務人 李黃寶春
一、債務人李昆憲即泰珖鑄造廠、李次郎、李黃寶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零捌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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