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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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兆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兆宏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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