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魏清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