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吳敬臣 送達代收人 王智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星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