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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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67號聲請人洪欀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