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劉宸孍 訴訟代理人 卓翔 名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良宇 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