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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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3月10日以98年度消債補字第218號裁定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8年3月1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麗娟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3月至98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3月至9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