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31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