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立丞選任辯護人楊靖儀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79號、第2391號、第2719號、第2764號、1第3770號、第4129號、第4363號、第4979號、第4994號、第5068號、第5516號、第7708號、第7967號、第8240號、第9563號、第9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立丞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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