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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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1號原告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惠雄 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蓓雅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241 號裁定(111.12.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19331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1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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