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
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清海業於民國107年1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
自無當事人能力,則原告於108年1月7日具狀追加起訴,
被告鄭清海既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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