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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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21號聲請人 莊琦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57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08年桃園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5.05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桃園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3,422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810,640元(計算式:23,422元×12月×10年=2,810,6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9日
書記官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