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明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112年1月2日入監服刑,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3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6691號函文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