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881號債權人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江俊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15,028,928元包含五個項目之金額,各項目金額應分別補正為如後所示之更正內容,並逐一檢附與各項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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