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柏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二以下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說明何以名下有信託財產(中鼎股票)?
四、請分別至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網站下載「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存款帳戶查詢申請書」後向銀行公會、全國農業金庫專業金融部提出申請,並將申請結果提出本院。另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請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六、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