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DIANTO(中文姓名:布迪;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最末行及附表編號3「GUDANGGARAM牌紙菸2,800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GUDANGGARAM牌紙菸3,760支」。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