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114號),就其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急診室的春天」、「X檔案」之影音光碟影片,分別為告訴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經專屬授權在臺灣地區享有發行錄影帶、VCD及DVD光碟等影音產品之視聽著作,非經華納公司及福斯公司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著作。詎其竟基於非經他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華納公司及福斯公司同意,於民國92年3月24日,在新竹市○○路○段○○○巷○○號住處,自網路下載前開視聽著作,再以燒錄機重製上開著作於16片空白光碟片上供己使用。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起訴書原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嗣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變更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如上(見本院卷第13頁),特予敘明】(被告被訴於97年1月間販賣上開盜版光碟,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罪嫌部分,另由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納公司及福斯公司委由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代理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91條先後於92年7月9日、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分別於92年7月11日、00年0月0日生效,惟不論依90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之行為時法、92年7月9日公布施行之中間時法,或93年9月1日公布施行之裁判時法,著作權法第100條均規定,該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華納公司及福斯公司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撤回狀附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