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