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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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佑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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