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