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