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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