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О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