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三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朝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