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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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游政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眉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104年10月18│139,500元│AK0000000│││││德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