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債權人 陳銘義 債務人 趙家銘 債務人 趙清海 債務人 張碧梅趙張碧梅 債務人 張清太 債務人 呂宜家 債務人 顏美莉
一、債務人趙家銘、顏美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捌拾伍萬陸仟元②陸拾伍萬壹仟參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②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趙清海、顏美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碧梅即趙張碧梅、顏美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陸萬參仟元②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張清太、顏美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呂宜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柒拾萬元②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②一百零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本件債權人以其持有債務人趙家銘、趙清海、張碧梅即趙張碧梅、張清太、呂宜家所簽發,經顏美莉背書之支票26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僅提出其中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CC0000000、CC0000000、BO0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等8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則其餘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之部分,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中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支票,顏美莉未於票據背面背書,則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顏美莉連帶清償上開票款債務,即屬無據,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另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支票上並無利息約定之記載,則債權人所得請求之利息,即為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亦屬無據,應予駁回。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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