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eoffreyDavidson(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15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檢品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GeoffreyDavidson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1506號案件偵查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於民國109年2月7日簽結等情,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9年1月9日北防字第10943505740號函暨所附資料及檢察官之簽呈在卷可按(見他字卷第3頁至第21頁)。另為海關人員查獲並扣案之藥錠檢品1顆(淨重0.46公克,驗餘淨重0.4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一情,亦有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清單暨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196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7頁至第8頁、第15頁至第19頁)。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而屬違禁物。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