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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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啓志 相對人 陳昱愷 法定代理人 陳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昱愷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親字第28號判決確認聲請人陳啓志與相對人陳昱愷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訴訟費用額之收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計算相對人第一審應負擔之數額,包含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與鑑定費用(含掛號行政費、診察費、檢驗檢查費)8,450元,合計為11,45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45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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