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債權人 許博勝 債務人 潘婉菁 即 潘宛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民國107年9月9日│290,000元│民國109年9月11日│FA0000000│├──┼────────┼───────┼────────┼───────┤│002│民國107年9月13日│250,000元│民國107年9月14日│FA0000000│├──┼────────┼───────┼────────┼───────┤│003│民國107年9月16日│230,000元│民國107年9月18日│FA0000000│├──┼────────┼───────┼────────┼───────┤│004│民國109年9月24日│230,000元│民國107年9月26日│FA0000000│├──┼────────┼───────┼────────┼───────┤│005│民國107年10月2日│220,000元│民國107年10月3日│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