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仲惟鼎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張雅馨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911號、第10912號、第27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二、八至十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仲惟鼎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8至13部分,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8至13所示之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車庫娛樂有限公司,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紙附卷可稽。揆諸上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2、8至13部分,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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