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火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文輝 即鼎源企業行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