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抗字第218號
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