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他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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