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告 房雨岑

兼送達代收

謝米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挖礦囉手作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具狀人欄位應有原告二人之簽章)。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補繳裁判費

1

房雨岑

128,680元(計算式:薪資57,000元+代工費用33,640元+分潤19,446元+借款25,000元-被告代墊勞健保費用6,406元=128,680元)

1,890元

其中薪資57,0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

390元(計算式:1,890元-暫免徵收1,0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390元)

2

謝米棋

22,094元(計算式:薪資28,500元-被告代墊勞健保費用6,406元=22,094元)

1,500元

1,0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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