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請人即債 陳歐樹蘭 住○○市○○區○○街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與處分方式詳如附表,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清算財團與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遠雄人壽異議狀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估價單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989,370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郵局、六龜農會及玉山銀行存款

1,12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汽車(0513-FA,出廠22年)

6,000元

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過戶予子女,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汽車(6770-XD,出廠18年)

不明

聲請人已於112年9月11日報廢,現非債務人所有,不屬清算財團。

4

國泰人壽保險

1,811,754元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保險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約135,488元,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1,676,266。

5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794,554元

(1)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為美金保險,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轉入本院外幣帳戶,換價為新臺幣349,823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444,731元。

6

全球人壽保險

375,934元

保單號碼G0000000號、E0000000號、E0000000號、G0000000號、G0000000號、E0000000號保險均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112年10月6日變更為子女,然經本院勸諭後,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自行回復要保人後,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375,934元

7

郵政壽險

0元

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8

遠雄人壽保險

0元

非要保人,不屬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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