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請人即債 陳歐樹蘭 住○○市○○區○○街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清算財團與處分方式詳如附表,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清算財團與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遠雄人壽異議狀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估價單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989,370元,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郵局、六龜農會及玉山銀行存款
1,12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汽車(0513-FA,出廠22年)
6,000元
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過戶予子女,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汽車(6770-XD,出廠18年)
不明
聲請人已於112年9月11日報廢,現非債務人所有,不屬清算財團。
4
國泰人壽保險
1,811,754元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保險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約135,488元,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1,676,266。
5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794,554元
(1)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為美金保險,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轉入本院外幣帳戶,換價為新臺幣349,823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444,731元。
6
全球人壽保險
375,934元
保單號碼G0000000號、E0000000號、E0000000號、G0000000號、G0000000號、E0000000號保險均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112年10月6日變更為子女,然經本院勸諭後,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自行回復要保人後,並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由保險公司解送375,934元
7
郵政壽險
0元
無解約金,不予處分。
8
遠雄人壽保險
0元
非要保人,不屬清算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