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濬羽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濬羽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濬羽(下稱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其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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